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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检二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某某,女,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71965********,汉族,文盲务农,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2月27日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日,经我院以事实不清不批准逮捕,次日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19日,经我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初到2018年12月,在周口市川汇区**路**街农贸市场,张某某明知自己销售的生猪肉未经检验检疫,仍向周围的居民和饭店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生猪肉五至六万元,获利一万余元。2018年12月27日被周口市畜牧局与周口市公安局七一分局现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赵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书证: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银行交易明细等

4鉴定报告一份;

5辨认笔录两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生猪肉,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娣

检察官助理:马泽军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被监视居住,电话:139380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光盘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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