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清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4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22194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均为保定市清苑区**镇**村。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经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5日被清苑区公安局拘留,次日被清苑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7月21日经本院决定由清苑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份,被告人张某甲在清苑区**镇**村其侄子张某乙家菜园内非法种植罂粟。2020年5月16日上午11时许,清苑区公安局大庄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张某甲非法种植罂粟,经现场清点共计645株。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罂粟照片、罂粟种植位置照片、查获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信;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张某丙、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行唐县彭博草地资源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现场清点、铲除罂粟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非法种植罂粟645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宪棒
2020年8月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住保定市清苑区**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