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检一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5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53********,汉族,不识字,务农,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乡**行政村**自然村**。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萧县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被告人张某甲在其儿子赵某某家院内西南巷口处的空地上种植了大量罂粟幼苗,遂予以铲除,经现场清点数量为567株。经萧县农业农村局鉴定,送检植物为双子叶植物纲、罂粟科罂粟。
被告人张某甲于2020年4月6日到萧县公安局**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 证人张某乙、吕某某、万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 萧县农业农村局出具的鉴定意见;
5. 萧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567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甲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管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 斌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住萧县**乡**行政村**自然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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