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沙检生态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350427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沙县,住福建省沙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11月26日被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沙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张某甲为了养殖白鹇,在沙县**镇**村公墓旁山场设置绳套用于猎捕白鹇。2019年10月5日,张某甲设置的绳套猎捕到白鹇1只,其上山查看时,白鹇已死亡,遂将白鹇丢弃在猎捕现场。
2.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张某甲在沙县**镇**村**队**附近山场,看到被他人绳套套住的活体白鹇1只,遂将白鹇连绳套一同解开装入随身携带的编织袋内。当日张某甲在其地瓜地上使用铁丝盘非法猎捕一只野猪,并将白鹇和野猪一同带回家中。
经鉴定,上述白鹇属国家级保护野生动物,每只白鹇的整体价值为人民币5000元;野猪为福建省一般保护野生动物。被告人张某甲于2019年10月22日被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相关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沙县野生动物管理站放生说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乙、张某丙、徐某某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野生动物产品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国家级重点保护鸟类白鹇2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波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处所:福建省沙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3159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
3.涉案的活体白鹇、野猪已由沙县野生动物管理站进行野外放生;扣押的两部手机现暂扣在沙县公安局森林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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