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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非法狩猎案)_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监检一部刑诉〔2021〕1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31980********,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北省监利市**乡**村**组**号,个体经营。2020年8月因非法携带枪支被监利市公安局行政拘留3日,2020年9月25日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监利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监利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驾车带同伙欧某某、张某乙到江堤上去看洪水情况,看完洪水后,由欧阳某某驾车沿长江干堤返回。途经**乡**村码头附近,张某甲看到长江边上有几只野鸭在游水,让欧某某将车停下后,从后备箱拿出气枪打死2只野鸭,并安排张某乙将野鸭捡回。三人继续驾车返回,在**村附近下堤时被政府工作人员发现车上有枪于是报警,**乡派出所民警将三人带回进行调查。经荆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甲所持有的枪支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弹药为气枪弹;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甲所猎杀的动物为斑嘴鸭,为“三有动物”。

经查,被告人张某甲与同伙欧某某、张某乙均未办理狩猎证。案发后,张某甲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湖北省林业局文件、监利县人民政府通告、监利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证明材料等书证;2.同伙欧阳某某、张某乙的陈述;3.鉴定意见;4.检查笔录;5.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铁军

检察官助理:谢惠明

2021年1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案移送;

4.监利市社区矫正局《适用前调查评估意见书》一份随案移送;

5.本案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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