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甲,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4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5月6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于2018年9月至11月,采用喇叭、丝网等狩猎工具至盐都区秦南镇、龙冈镇等地,非法猎获黑水鸡37只,其中现场查获的20只黑水鸡已经放生。经国家林业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甲猎获的黑水鸡属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即“三有”动物)。
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张某甲的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 证人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鉴定书;
5.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等笔录;
6.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制作的光盘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非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胥晓娟
(院印)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住盐城市盐都区**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书证五页,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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