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甲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诉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4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号现住安徽省宿州是埇桥区****。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4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30日,被告人张某甲伙同张某乙(另案处理)为民间演艺需要,在未取得《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和《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联系、微信支付的方式,以人民币3300元的价格从徐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一条蟒蛇。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蟒蛇动物特征组合为蟒(Python molurus)所有,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一级。

2019年4月17日,被告人张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4月17日,涉案蟒蛇被公安机关移送至徐州市野生动物救护中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蟒蛇照片、搜查证、搜查清单、微信转账记录、户籍信息等书证;2.到案经过;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徐某某等人的供述;4.《物证鉴定书》等鉴定意见;5.搜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明知蟒蛇为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仍伙同他人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检 察 官:薛 峰

检察官助理:叶林秀

2020年5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