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30日,被告人张某甲伙同张某乙(另案处理)为民间演艺需要,在未取得《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和《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联系、微信支付的方式,以人民币3300元的价格从徐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一条蟒蛇。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蟒蛇动物特征组合为蟒(Python molurus)所有,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一级。
2019年4月17日,被告人张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4月17日,涉案蟒蛇被公安机关移送至徐州市野生动物救护中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蟒蛇照片、搜查证、搜查清单、微信转账记录、户籍信息等书证;2.到案经过;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徐某某等人的供述;4.《物证鉴定书》等鉴定意见;5.搜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明知蟒蛇为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仍伙同他人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薛 峰
检察官助理:叶林秀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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