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张某甲(绰号张某乙),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11963********,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赤水市**镇**村**组**号,住贵州省赤水市**镇**组**室,无前科。因涉嫌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某罪,经遵义市森林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3月19日被遵义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某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8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某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12月9日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在明知梁某甲、陈某某、王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梁某乙、娄某某等8人处的木材系非法采伐的情况下,仍非法收购其滥伐的林某蓄积共计36.1124立方米。
1.2019年8月中旬的一天(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张某甲明知梁某甲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林某,仍以人民币700元每立方米的价格在贵州省赤水市**镇**村**组小地名**山林向梁某甲收购其非法采伐的一车杉木木材共计284件,运至四川省合江县**木材加工厂以每根12元的价格出售给刘某某,获款3400元。
2.2019年10月上旬的一天(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张某甲明知陈某某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林某,仍以人民币800元每立方米的价格在赤水市**镇**村**组向陈某某处收购其非法采伐的杉木木材共计9件,运至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有限公司**木材加工厂内以1050元钱每立方米的价格与其他旧木料一同出售给牟某某。
3.2019年11月下旬的一天(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张某甲明知王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梁某乙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林某,仍以800元每立方米的价格向赤水市**镇**村和**村村民王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梁某乙非法收购其非法采伐的一车杉木木材共计131件,运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有限公司**木材加工厂以人民币1050元钱每立方米的价格出售给牟某某,获款3900元。
4.2019年11月下旬的一天(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张某甲明知娄某某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林某,仍以人民币800元钱每立方米的价格在赤水市**镇**村**组村民娄某某处收购其非法采伐的一车杉木木材共计237件,运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有限公司**木材加工厂出售给牟某某,获款3500元。
5.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张某甲明知梁某甲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林某,仍以人民币8元每根的价格在贵州省赤水市**镇**村小地名**山林处向梁某甲购买其非法采伐的一车杉木木材共计190件,被告人张某甲运输该车木材途经贵州省赤水市**镇**村小地名**处被赤水市森林公安局查获。
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张某甲经赤水市森林公安局传唤归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19年12月16日,经赤水市林业局技术鉴定。其鉴定结论为:1.树种:全部为杉木。2.木材材积:(1)**镇**村**组(**)梁某甲山林内:采伐林某457株,蓄积28.1463立方米,折合为原木材积18.0699立方米。(其中遗留在山林内未收购的原木131件,材积3.668立方米,折合蓄积为5.7134立方米。)(2)**镇**村**组(**),杨某甲山林内:采伐林某15株,蓄积3.6862立方米,折合为原木材积2.3665立方米。(3)**镇**村**组(**)陈某某山林内:采伐林某3株,蓄积1.054立方米,折合为原木材积0.6767立方米。(4)**镇**村**组(**)娄某某山林内:采伐林某59株,蓄积5.2709立方米,折合为原木材积3.3839立方米。(5)**镇**村**组(**)王某某山林内:采伐林某14株,蓄积1.222立方米,折合为原木材积0.7845立方米。
2020年3月6日,经赤水市林业局技术鉴定。其鉴定结论为:1.林某树种:全部为杉木。2.林某蓄积:赤水市**镇张某甲涉嫌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某蓄积共2.4464立方米,13株。其中:(1)赤水市**镇村民杨某丙在赤水市**镇**村**组**(小地名)山林内采伐林某4株,蓄积0.9663立方米。(2)赤水市**镇村民杨某乙在赤水市**镇**村**组**(小地名)山林内采伐林某6株,蓄积1.1507立方米。(3)赤水市**镇村民梁某乙在赤水市**镇**村**组**(小地名)山林内采伐林某3株,蓄积0.3294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梁某甲、陈某某、王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梁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赤水市林业局技术检测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明知是滥伐的林某而非法收购滥伐的杉树蓄积共计36.1124立方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归案后,被告人张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梁玉金
检察官助理 刘 勇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贵州省遵义市赤水市**镇**组**室其家中,联系电话13595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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