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甲非法收购滥伐林木案)_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浏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81197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住湖南省浏阳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浏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浏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犯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被告人张某甲为牟利,在明知木材销售方未提供合法木材来源手续的情况下,非法收购张某丁、黄某甲(另案处理)、曾某某、林某某、金某某、张某乙、张某戊、王某某、张某丙滥伐的杉木,共计材积36.468立方米,折算为活立木蓄积52.791立方米。被告人张某甲将非法收购的杉原木分别销售给徐某某(另案处理)、刘某某(另案处理),卖得赃款30305元,其中将非法收购张某戊的1车杉原木2.164立方米销售给徐某某,卖得赃款1670元;将非法收购剩余8人的16车杉原木共34.304立方米销售给刘某某,卖得赃款28635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于2020年1月3日主动到浏阳市森林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积极退缴违法所得1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指认照片、记账码单账本、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关于申请自用材采伐的报告、证明、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金某某、曾某某、林某某、黄某甲、黄某乙、欧某某、张某乙、张某丙、罗某某、王某某、贺某某、陈某某、张某丁、兰某某、张某戊、徐某某的证言;3.犯罪嫌疑人张某甲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电子证据提取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明知是滥伐的林木而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已积极退缴违法所得15000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理。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张某甲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的量刑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晓晨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住浏阳市**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73908****。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