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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_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六部刑诉〔2020〕127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728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长垣县**镇**村**号。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逮捕。2020年3月22日经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逮捕期限一个月。

 辩护人郑传英,浙江正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20年5月21日至6月18日、7月30日至8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7月19日至8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在河南省长垣县**镇**村**号家中制作具有浏览器劫持功能的JS代码和假的百度、搜狗、神马、360等搜索主页,并通过QQ等方式联络客户,以每个产品每月人民币1300元至2000元不等的价格,为广州“**集团”、江西“**科技有限公司”以及余某某、徐某某、陈某某、岳某某、王某某、郭某某等数十人提供具有劫持浏览器功能的JS代码和假搜索主页服务。购买方则在网页上插入被告人张某甲制作的具有劫持功能的JS代码,继而造成他人用手机浏览该网页时,浏览器强制回退到JS代码设置好的假百度等搜索页面,从而达到广告推广的目的。经查,被告人张某甲累计获利达人民币260余万元。2019年10月18日,被害人诸某某在温州市瓯海区**街道**幢**室家中用手机百度APP搜索“**”集团的白酒产品时,浏览器被劫持导致无法返回,遂报警。被告人张某甲于2019年12月1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扣押作案工具联想固态硬盘1个、中国银行卡1张及华为牌、小米牌手机各1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清单及照片、网页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营业执照、代码解析情况说明、QQ聊天记录、张某甲的收费记录与其QQ聊天记录对应情况统计、聊天记录、调取证据清单、情况说明、银行明细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余某某、徐某某、陈某甲、岳某某、王某某、郭某某、谢某某、庚某某、彭某某、谢某某、林某甲、陈某乙、罗某某、黄某甲、杨某某、黄某乙、梁某某、李某甲、叶某某、胡某某、赵某某、林某乙、张某乙、罗某某、戚某某、林某丙、赖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诸某某、何某某、李某乙、李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电子物证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光盘;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远程检查笔录及光盘、电子数据检查笔录及光盘、搜查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U盘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勤

2020年9月27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温州市瓯海区看守所,辩护人电话1836803****,13782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19张、U盘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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