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开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公诉刑诉〔2019〕205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65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430522196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新邵县********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新邵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新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于2018年9月购买了一条渔船,又购置了一套包含逆变器、电瓶、充电器的电鱼设备放置在渔船内。2019年2月至4月(其中4月为禁渔期),张某甲先后七八次驾驶渔船在资水新邵县坪上镇筱桂村段沙塘鳢黄尾鲴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采取电鱼的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共计二十斤左右。

2019年5月23日,张某甲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作案工具照片、新邵县畜牧水产局渔业行政处罚案件移送资料、湖南省关于县级以上地表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冷水江市集中式引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图、归案情况说明;2.证人刘某甲、颜某甲、颜某乙、彭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5.试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结连

2019年9月10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467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名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