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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非法持有毒品案)(公开版)_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20〕441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6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镇**村,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9月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与张某乙系朋友关系。2020年7月,张某甲在明知张某乙贩卖毒品的情况下,主动提出帮其保管毒品,随后张某乙将一个灰色塑料袋包装的毒品交给张某甲,张某甲将其用蓝色塑料袋包裹后放置在其住处二楼房间的床边处。此外,张某甲替张某乙保管其贩卖毒品的部分赃款。同年9月5日,公安机关将张某甲抓获,并在其住处查获毒品疑似物120包。经鉴定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总净重36.194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函;

2抓获经过;

3户籍信息;

4提取、扣押、称量、封存、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

5鉴定意见;

6证人证言;

7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法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持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一年又六个月至两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跃龙

检察官助理:王琼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未央区看守所。

2.案卷贰册和光盘壹张。

3.单行材料捌页(指定管辖函、讯问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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