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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非法持有毒品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西检二部刑诉〔2019〕13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11973********,汉族,初中肄业,无职业,出生地天津市西青区,户籍地天津市西青区**街**道**园**号楼**号,现住天津市西青区**街**道**园**号楼**号。2012年因犯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5年4月5日刑满释放。2019年3月14日因吸毒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3月14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8月31日至2019年9月14日);因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9月11日至2019年10月9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本市西青区**园**号楼楼下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其携带的物品中查获毒品可疑物两包。后民警在该小区**号楼**室内被告人张某甲的住处查获毒品可疑物一包。经检测,三包毒品可疑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毒品成分。经称重,三包毒品可疑物共重18.51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毒品可疑物照片、冰壶照片等物证;

2.收缴物品清单、前科材料等书证;

3.证人张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天津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检查笔录;

7.身份证明、案件来源与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8.51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张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文峰

代理检察员:杜梅华

2019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本市西青区**街**道**园**号楼**号。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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