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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非法持有枪支)(公开版)_湖南省古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古某某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古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61957********,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古某某,住古某某**镇**村**号。现在家。

本案由古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程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40多年前,被告人张某甲的父亲张某乙叫人打造了一支火枪用于打猎。1990年,张某乙过世后,张某甲一直保管该支火枪,并偶尔用于打鸟。2020年9月17日,被告人张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上缴了该支火枪,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经鉴定,被告人张某甲非法持有的火枪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火枪一支(附照片)。

2.接报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说明、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黄某某、张某丙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指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火枪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对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量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古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祖军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住古某某**镇**村**号,电话:135084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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