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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非法持有枪支案)_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冷检二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张某甲,外号“**”,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02197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住永州市冷水滩区**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12月13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该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于1992年购买鸟铳一支,一直放在家中用于打老鼠;2017年5月18日该村村干部唐某某等人在该村一组张某甲家中发现一支鸟铳并报案至伊塘派出所;经永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甲所持有的鸟铳是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书证;2.证人唐某某、章某某、张某乙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被传唤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宝生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5869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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