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丘检一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61967********,壮族,文盲或半文盲,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住丘北县**乡**村民委**村小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4月28日被丘北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4月1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丘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期间,被告人张某甲的父亲张某乙过世后,张某甲母亲何某某将张某乙生前所有的两支火药枪和一支气枪拿去放在张某甲家耳房二楼墙角处让张某甲保管,该三支枪支就一直藏匿在张某甲家耳房二楼墙角处,2019年02月22日被平寨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经文山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甲非法持有的两支火药枪和一支气枪进行鉴定:张某甲非法持有的一支气枪,是以气体为动力的制式气枪,具有致伤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张某甲非法持有的二支火药枪均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火药枪,具有致伤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证据在卷,足以认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无持枪资格,非法持有一支气枪、两支火药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丘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春林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联系电话:15126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计11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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