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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非法持有枪支案)_凤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凤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公诉刑诉〔2020〕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2198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中心校教师,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凤某某,住凤某某**乡乡级机关**中心校**区**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凤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4日被凤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9日因本案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已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1月19日至2020年2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自称其于七八年前在云县**公路附近与一名40岁左右的陌生男子购买到一支射钉枪,准备用来打鸟。张某甲将该射钉枪带回家中后尝试击发,在击发过程中发现枪支无法打响,便将枪支摆放在家里楼梯角堆杂物的地方,一直未曾使用。直至2019年6月4日,被告人张某甲将该枪支主动上交至腰街派出所。后经临沧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甲上交的疑似枪支被认定为以射钉弹火药能源为动力发射弹丸的自制枪支,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被告人张某甲上交的枪支照片;2.书证:案件来源、户口证明、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罗某甲、罗某乙、张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临沧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公(临)鉴(司)字[2019]118号枪弹痕迹检验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告人张某甲对其家中枪支摆放现场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法律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在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并上交枪支,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寅萱

2020120

附: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住址:凤某某**乡乡级机关**中心校**区**号,联系电话:13988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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