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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非法持有枪支案)(公开版)_湖南省古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古某某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古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刑检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61957********,苗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古某某,住古某某**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19年9月6日被古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4日解除取保候审,同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古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5日,古某某公安局***派出所接到举报称犯罪嫌疑人张某甲家中藏有枪支。因张某甲患病在住院,同日,公安机关从张某甲处拿到其家中钥匙后,从其家中搜出火枪一支以及火药、铁砂等物品,该枪支系张某甲非法持有多年并存放在家中。经鉴定,该枪支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张某甲于同年7月27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1支火枪(附照片);

2.接报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张某乙、张某丙、肖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

5、指认照片;

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古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龙希万

检察官助理:向薇

2020年8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古某某**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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