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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非法持有枪支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二部刑诉〔2020〕23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5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成都市新都区人,户籍所在地: 成都市新都区**大道**号。2019年11月30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本院以其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2月10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0日告知被告人张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5月13日告知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经退回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补充侦查一次,该局于2020年4月24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经批准,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3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向其父张某乙索要结婚费用并持黑色仿真玩具手枪威胁张某乙未果,遂驾驶车牌号为川A*****白色宝马汽车,在成都市新都区三河街道绕城大道南一段辅道处强行撞停张某乙驾驶的汽车后离开现场。随后,民警在该车后备箱查获一把疑似射钉枪的枪形物、一把黑色仿真玩具手枪、枪支零部件及自制子弹9发。经鉴定,上述查获的射钉枪枪形物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之枪支。2019年11月29日,民警根据线索在成都市新都区保利狮子湖农贸市场将被告人张某甲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鉴定意见书、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被告人张某甲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印梦婕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叁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 《量刑建议书》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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