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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非法拘禁案)_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金检一部刑诉〔2020〕318号 

被告人张某甲(别名:三哥),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71978********,汉族,初中毕业,群众,无业,住河南省柘城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于2019年12月1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20年1月15日经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2月6日3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甲伙同张某乙、孙某甲(二人已判决)、“二牛”(另案处理)等十多人以被害人宋某某、孙某乙赌博作弊为由,将宋某某、孙某乙先后控制在郑州市金水区城东路北斗星KTV包房内进行殴打,后又将二人拘禁至城东路聚龙阁洗浴中心204和207房间,对其限制人身自由。2013年2月6日16时许,宋某某、孙某乙被民警救出。期间,张某甲等人从宋某某处拿走人民币2000元,并让宋某某、孙某乙写下欠条一张。经鉴定,宋某某左耳外伤后鼓膜穿孔,其左耳部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2019年12日10日被告人张某甲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2.同案犯张某乙、孙某甲的供述;3.被害人宋某某、孙某乙的陈述;4.证人孙某丙明证言;5.辨认笔录;6.郑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7.受案经过、到案经过、证明及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勇

代理检察员:张春红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某某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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