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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非法拘禁案)_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663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326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陕西省宁强县,户籍地陕西省汉中市宁强县********号。2020年5月23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5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与被害人莫某某因感情问题产生矛盾。2020年5月21日6时许,被告人张某甲携带弹簧刀、农药“敌草快”去至被害人莫某某位于广州市黄埔区**小区****房的住处门口,使用掐脖子、语言威吓等方式将被害人莫某某挟持到上址楼顶,称要弄死被害人莫某某。同日9时许,为安抚、稳定被告人张某甲的情绪,被害人莫某某劝说被告人张某甲去至广州市黄埔区联和街天鹿南路“**酒店”开房,后两人入住**房,期间,被告人张某甲继续使用掐脖子、语言威吓等方式阻止被害人莫某某离开。经鉴定,被害人莫某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2020年5月22日19时许,被害人莫某某趁被告人张某甲外出取快餐时逃离现场并报警。

2020年5月22日晚,被告人张某甲去至广州市黄埔区**小区****房寻找被害人莫某某,其明知被害人莫某某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后民警到场将其带回派出所处理。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取得被害人莫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莫某某的陈述;3.证人张某乙、零某某等人的证言;4.谅解书、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5.鉴定意见;6.辨认材料;7.搜查、扣押材料;8.勘验材料;9.视听资料;10.刑案受、立案表、破案报告及抓获经过等;11.户籍和前科查询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甲有劣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在案发后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建议,对被告人张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江涛

2020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共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及证据开示材料1份。

4.本案扣押的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暂存于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5.视听资料:光碟10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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