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二部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4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现住湖北省汉川市**镇。因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9年12月28日被汉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甲受陈某甲(另案处理)的指使,伙同程某某、王某某、李某某、陈某乙、张某乙、谢红(均另案处理)等人将被害人何某某带到汉川市**宾馆一房间内,将何某某拘禁在汉川市**宾馆内,强迫何某某还陈某甲的欠款。到第二天14时许,因何某某要到城隍镇政府办事,经陈某甲同意后指使程某某、王某某开车将何某某带至城隍镇政府,并全程监视。办完事后,继续带回**宾馆一楼房间内拘禁,陈某甲、程某某对何某某进行恐吓、殴打。直到第三天的18时许,才让何某某离开,非法拘禁何某某达52小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辨认笔录;3.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4.同案犯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受他人指使,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铁军
2020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羁押于汉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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