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18〕121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66********,汉族,文盲,住浙江省东阳市**街道**社区**。曾因赌博,于2009年5月26日被东阳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殴打他人,于2012年4月21日被东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殴打他人,于2015年2月27日被东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四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百元。因涉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于2018年9月12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东阳市人民法院分别于2013年5月13日、2014年9月11日、2016年10月17日对被告人张某甲与黄某某、金某某、徐某某之间的民事诉讼作出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张某甲未履行东阳市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黄某某、金某某、徐某某分别于2013年7月24日、2015年5月27日、2017年3月23日向东阳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东阳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4日、2015年6月13日、2017年4月10日依法查封了被告人张某甲坐落于本市**街道**社区**居民小区房地产。在查封期间,因村内进行旧村改造,被告人张某甲于2018年2月份擅自将被查封的房屋拆除,导致东阳市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无法顺利执行。
2018年9月12下午,民警在本市**街道**社区**村内抓获被告人张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民间借贷材料、房屋现状照片等书证;
2.证人韦某某、张某乙、张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损毁已被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思
2018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居住地(联系电话:1832907****);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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