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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和检公诉刑诉〔2019〕178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41965********,汉族,大专文化,天津市**局**(原天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现住本市静海区**道**室(户籍所在地:本市河西区**路**号)。因本案于2017年6月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6月7日被监视居住。2018年12月6日被本院监视居住,2019年6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19年1月2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2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2019年3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19年4月4日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5月4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2019年6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9月至2014年9月,被告人张某甲先后在天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办公地点:本市和平区**路**号**大厦**层)担任**,期间,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与集资参与人签订合作投资协议等方式,招揽集资参与人向公司投资,并获取相应佣金。被告人张某甲向宁某某等4名集资参与人吸揽资金共计人民币290余万元,造成集资参与人实际损失人民币270余万元。

经集资参与人报案,公安机关于2017年6月8日将被告人张某甲抓获归案。经司法精神病鉴定,被告人张某甲在2012年9月至2014年4月作案期间的精神状态诊断为无精神病;2012年9月至2014年4月,被告人张某甲实施危害行为时,有辨认及控制能力,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张某甲目前的精神状态诊断为:适应障碍—混合性焦虑抑郁反应;目前,被告人张某甲有诉讼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宁某某等4名集资参与人的证言;

2、庞某某、李某某等6名同案犯的供述及证人张某乙的证言;

3、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书;

4、辨认笔录;

5、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材料、市场主体基本信息、创投类合作投资协议、往来收据、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等书证;

6、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马利雁

代理检察员:刘  鑫

2019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侦查卷三册、补充侦查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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