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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内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内丘县人民检察院

内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2224196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镇**村,内丘县**小麦种植专业合作股东。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3月15日被内丘县公安局指定监视居住,5月1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8日由内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内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7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公告告知了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3月22日,被告人张某甲使用张某乙身份信息注册成立了内丘县**小麦种植专业合作社,张某甲为股东。内丘县**小麦种植专业合作社以投资入股、承诺年息为6%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并吸收资金。截止2020年3月26日,内丘县**小麦种植专业合作社共吸收142户群众存款,涉案金额为人民币5774078元,返还金额为人民币72130元,造成群众经济损失为人民币5701948元。

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工商注册登记资料、银行流水、会计报告等:3.证人证言:证人谷某某、马某某等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耿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其他证据: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规定,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变相吸收资金,扰乱国家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成倩

2020821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内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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