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荣检公诉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11974********,藏族,专科文化,职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住自贡市大安区**苑**栋**单元附**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0月16日被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25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到2016年,被告人张某甲担任浙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运营的“中佳易购”电子商务平台荣县片区的代理商(片区经理),在未经国家金融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向不特定商户推广“中佳易购”网络平台,以“消费返积分”、“积分当现金”、“你消费我返利”等口号为幌子,承诺300天内全额返还商家“让利保证金”,并以3倍数额的积分返还消费者,消费者积分可以在“中佳易购”加盟店之间折抵现金消费;商家收到积分消费后,再向“中佳易购”平台申请兑换为现金等为诱饵,发展“中佳易购”的实体加盟商,吸引加盟商向平台充值让利保证金。同时,被告人张某甲作为代理商可以获取商户交纳让利保证金的9.375%作为提成。现已经查证的荣县片区加盟商向“中佳易购”新老网络平台充值资金达5846374.71元(吸收资金全部流向“中佳易购”电子商务平台),造成损失3627266.76元,被告人张某甲非法获利255578.3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归案情况说明、“中佳易购”老平台加盟商名单、“中佳易购”新平台加盟商名单、浙江**公司佣金发放总表、浙江**公司发放佣金张某甲所得明细、已查证受害人情况统计表、银行流水等书证;
2.证人何某某、袁某某、丁某甲、刘某甲、姚某某、周某甲、林某某、周某乙、周某丙、龚某甲、张某乙、丁某乙、蒋某某、黄某某、邱某某、王某某、龚某乙、刘某乙、刘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公开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管理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金汶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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