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二部刑诉〔2019〕488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蒋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811980********,汉族,中专文化,个体,出生地四川省峨眉山市,家住福建省永安市**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峨眉山市**乡**村**组**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6年11月14日被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于2010年7月2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永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经本院审查批准,同日由永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1日、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退回补充侦查,永安市公安局于2019年9月27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审查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至2017年6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经他人介绍后,先后依托“国盟普惠证券”平台和“高胜集团”平台,在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其经营的永安市**商行作为宣传地点,采取招商会推广、微信宣传、口口相传等手段,向投资人金某某、李某某、张某乙等25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971617元,造成损失836924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于2019年4月24日在广东省东莞市**镇**社区**酒店1010房被东莞市公安局长安分局长安派出所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参加国盟普惠证券、高胜理财人员损失情况表、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林某某、靳某某、廖某某等17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积泰
2019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三明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卷宗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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