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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_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一部刑诉〔2019〕12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41976********,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双辽市,住那木乡,因涉嫌犯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四平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4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9日被四平市森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四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被告人张某甲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将位于双辽市垃圾处理厂西南500米处的那木村6林班3小班的林地以租金每年1万元的价格租赁给马某某用于堆放土方,致使林地用途被改变。经工程师鉴定,该林地被占用改变用途面积1.229公顷,原有植被及林业种植条件被严重破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临时土地租赁协议、证明信、森林资源档案、林业图、发案经过、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公民户籍信息证明;2.证人侯某某、张某乙、李某甲、崔某某、马某某、张某丙、张某丁、李某乙、钱某某、张某戊、齐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照片、方位图、现场勘察图、现场指认笔录、指认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非法占用林地,使原有植被及林业种植条件遭严重破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辽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再新

2019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双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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