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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浏检一部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31964********,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住浏阳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2日被浏阳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执行拘留,6月23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浏阳市森林公安局释放。

本案由浏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5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甲为投资农业项目,准备流转位于浏阳市**镇**村**组(原**小组)**山场的土地用于发展农业生产。2018年6月,被告人张某甲召集**组村民开会,询问村民是否愿意将山岭、土地流转给他进行农业开发,村民均表示同意。2018年8月10日,被告人张某甲注册成立浏阳市**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某乙,后变更为张某丑)。2019年3月2日,被告人张某甲再次召集**组的村民在本村*氏祠堂开会,告知村民自己想在本组**山场搞农业开发,需要租赁村民的农田,同时向村民提出要集资新修拓宽道路,除组上2户特别困难的村民外,其他7户村民每户集资3000元,剩余资金由被告人张某甲负责筹集。会上,村民一致同意将**的农田流转给被告人张某甲,也同意集资修路。2019年3月,被告人张某甲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雇请本镇刘某某、蔺某某驾驶挖机,在浏阳市**镇**村**组**路基础上,以铲除地表植被形式采挖山岭,拓宽、新修道路,致使浏阳市**镇**村**组**山场内的植被和林地遭到毁坏。道路修好以后,被告人张某甲以浏阳市**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于2019年6月30日与本组村民签订了《土地流转承包协议书》。经浏阳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技术人员对现场占用林地的面积和地类进行调绘,被告人张某甲非法占用林地面积15.177亩,地类为乔木林地,属国家级二级公益林。

被告人张某甲于2020年5月26日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次日公安机关要求被告人张某甲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张某甲采取改变通讯号码、居住地点的方式逃避公安机关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10日在浏阳市文家市镇***村与江西省万载县**镇交界的山埂上将被告人张某甲抓获。案发后,浏阳市林业局于2020年8月6日对张某甲依法下达《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通知书》,被告人张某甲尚未对其破坏的林地进行复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浏阳市林业局涉嫌犯罪线索移送书及附件、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调取证据清单、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营业执照、林权证、土地流转承包协议书、收款收据、2017年度森林生态效益补贴发放表、关于申请批准火烧迹地建养殖场一事的报告、通话详单、叶家组机耕道路拓宽工程会议记录、张某甲会议记录本、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通知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刘某某、蔺某某、黎某某、张某戊、张某己、张某庚、张某辛、张某壬、张某癸、张某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指认、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林地大量毁坏,面积达15.177亩,均为国家级二级公益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张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晓晨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未采取强制措施,联系电话18817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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