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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麻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麻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某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51988********,瑶族,初中文化职业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麻江县,住**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麻江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7日被麻江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江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8月,被告人张某甲租得张某乙、张某丁、张某丙、张某戊四户位于**镇**村蚂蚁坟-新路口(小地名)的林地,在未经麻江县林业部门批准的前提下,擅自将租的林地开挖,用于种植太子参后。经鉴定,占用林地面积14.96亩。

2018年8月份,被告人张某甲与曹某某租得其位于**镇**村(大坡)处山林,在未经麻江县林业部门批准的前提下,擅自将曹某某家山林开挖,用于种植太子参。经鉴定,占用林地3.74亩。被告人张某甲两次共占用林地18.7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林权证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曹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未办理征占林地手续、未经国土、林业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甲认罪态度好,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适当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常婵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86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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