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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二组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231957********,汉族,中共党员,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住长岭**小区退休工人。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11月16日被松原市森林公安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松原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2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第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非法占用长岭县**镇**村**林班**小班林地,并指使高某某夫妇于2018年在该林地耕种农作物玉米19.70亩改变林地用途,现该林地于2018年秋还林。经长岭县林业局鉴定部门评估:实测擅自开垦林地面积为19.70亩,其中耕种玉米面积19.70亩,该林地内有3-4年生杨树苗,无树垄。由于擅自开垦林地、翻耕等人为活动,基准日时原有植被不存在,原有植被遭到严重毁坏;造林环境未遭毁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长岭县林业局评估鉴定报告书、林地林木现场勘验书、户籍信息及前科劣迹证明、前七号国有林保护中心证明、破案经过、林地转让合同书、前七号镇三益村证明信;

2.证人郑某甲、戴某某、郑某乙、张某乙、牛某某、卢某某、徐某某、高某某、张某丙、付某某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鹏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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