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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左检一部刑诉〔2020〕Z290号

张某甲,男,197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21978********蒙古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住址: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苏木**嘎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20616日被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06月29日释放,同日被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本案由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9月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3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份,科尔沁左翼中旗**苏木**嘎查村民张某甲在明知耕种地块是林地,也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私自在林地中耕种农作物玉米25亩,造成林地内原有植被严重毁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案报告、案件移送函、张某甲归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证明、林地家庭承包合同、林权证、介绍信及收据复印件、科左中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林地抚育管理的通知、办案说明、**嘎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总结报告、**嘎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公决书、办案说明等书证;2.证人巴某某、何某某张某乙、杨某某、刘某某、包某某的证言;3.其他同案犯刘某某的供述;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6. 林地毁坏程度认定意见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并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张某甲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张某甲在案发后在非法占用的林地内弃耕,其行为具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据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被告人张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奚永娇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住科尔沁左翼中旗**苏木**嘎查**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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