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浚检一部刑诉〔2020〕25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211988********,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浚县**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8月5日被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9日被浚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2月,被告人张某甲承包本村村民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三家的耕地共计12.5亩,张某甲将上述耕地挖沙取土进行销售,造成该块耕地的种植条件严重破坏。
2020年8月5日,张某甲自动到浚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年龄证明、案件侦破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耕地种植条件被破坏的鉴定;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映华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浚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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