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0〕28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镇**村委**号2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至2014年,被告人张某甲伙同张某乙(已判决),以2005年临泉县高塘乡政府批准在该乡杨庙村开展中心村规划建设为由,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购买冯营二队、杨庙村民位于杨庙大桥附近的土地35.8663亩,并占用该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2013年9月17日,临泉县国土资源局认定张某乙未经批准,非法占用耕地建住宅,责令其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2017年夏天,因张某乙、张某甲开发的部分沿河房屋污染河道,已被高塘乡政府拆除,其余被非法占用土地至案发前仍未退还。2019年7月23日,经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鉴定,张某乙等人非法占地破坏的耕地面积为14577.51平方米,合21.8663亩。
被告人张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吕某甲、吕某乙、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临泉县高塘镇杨庙行政村村民张某乙等人非法占地涉嫌破坏耕地鉴定报告;
5.临泉县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四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郭徽
2020年4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临泉县**镇**村委**号2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卷内光盘2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证据材料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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