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奈检公诉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61952********,汉族,小学,无,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小区,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奈曼旗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奈曼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各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25日,被告人张某甲承包冷某某**基地内930亩土地,并签订土地转让协议(其不会写字,让其儿子张某乙代签合同),要求按照原始土地承包协议书经营土地。
2015年4月,冷某某在此地办理了两张皆伐的林木采伐许可证,面积12.5公顷(包括张某甲承包地范围内),随后冷某某将林地内树木全部采伐后,张某甲雇佣铲车、重耙等机械将涉案地全部清理,平整土地后种植农作物123.6亩。经奈曼旗林业局鉴定,占用林地面积123.2亩,已构成严重毁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信息表、发破案经过、办理皆伐采伐证地块与张某乙种植玉米地块比对示意图、土地转让协议、关于张某乙种植玉米地块的地类认定;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冷某某、李某某、刘某甲、梁某某、刘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在明知是林地的情况下,改变其用途,致使123.2亩林地被严重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奈曼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福堂
检察官助理:田阔
2020年8月21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二册及散页十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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