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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公诉刑诉〔2019〕327号

被告人张某甲(绰号大弟),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7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住饶平县******祠堂****号。2019年8月5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饶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与其妻子张雪丽(已病逝)于2010年向张某乙借用位于饶平县**镇**村**祠堂**侧一间老厝用于存放塑料,并于2012年1月以其本人名义申请用电,后长期使用该老厝。2016年9月,被告人张某甲为牟利,受同案人张某丙(另案处理)委托寻找用于加工假冒烟壳的场所,便决定将上述老厝提供给张某丙使用。后同案人张某丙安排加工假冒烟壳的机械、材料进场,并雇佣工人进行生产加工。期间,被告人张某甲负责为该窝点缴纳电费,为工人买菜煮饭,同时还帮忙上卸货。

2016年11月2日,公安机关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查获该窝点,现场查获“万宝路”、“红旗渠”、“红河”、“冬虫夏草”等四个品牌的香烟商标标识共计34.38万件,并查扣胶印机、晒版机等物品。

2019年8月5日,被告人张某甲在饶平县汤溪镇吴坑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菲利普莫里斯(中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证明:送检的“万宝路(免税爆珠硬盒)”、“万宝路(爆珠港免条盒)” 、“万宝路(爆珠关税未付条盒)”牌卷烟的商标标识内、外包装盒均为伪造产品,从未委托或授权潮州市任何印刷厂生产上述卷烟内、外包装盒。

河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证明:该公司从从未授权委托过饶平县**镇**村**祠堂**侧一老厝印制该公司 “红旗渠”卷烟标识。经鉴定,送检的“红旗渠”卷烟包装样品材料经与该公司样张比对不一致,不是该公司使用的卷烟材料。

内蒙古昆明卷烟有限责任公司证明:该公司从未委托饶平县饶平县**镇**村**祠堂**侧一老厝加工冬虫夏草(和润)卷烟包装材料。经鉴定,送检的冬虫夏草(和润)卷烟条包实物材料为假冒产品。

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证明:该公司未委托或授权饶平县**镇**村**祠堂**侧一老厝的单位和工人印刷“红河(硬88)”卷烟条盒商标。经鉴定,送检的“红河(硬88)”条盒商标为假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假冒卷烟标识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张某乙、庄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明知他人从事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仍提供场地给他人使用,且参与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晓敏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饶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涉案物品随案移送(详见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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