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绰号勇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1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住通江县**镇**村**社。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经通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被告人张某甲在网络购物平台“淘宝”网上,先后购买射钉器、无缝钢管、快排阀等枪支零部件,在位于通江县**镇**街**号其经营的“**彩钢钢构”门市,使用切割机、电焊机等工具非法制造射钉枪、气枪各一支用于平时玩耍。经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两支“疑似枪支”均被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物证;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相关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通过网络平台购买零配件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侯 杰
检察官助理:胡义娟
2020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四川省通江县**镇**街**号,联系电话158827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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