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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非法制造、储存爆炸物案)_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刑诉〔2019〕53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5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3195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安徽省太和县人,住太和县**镇**楼村委**村**号。因涉嫌非法制造、储存爆炸物罪,2019年9月26日被太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同年10月11日转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太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非法制造、储存爆炸物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8时许,太和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在太和县**镇**村委会**寨张某甲家中,发现有大量易燃易爆危险物质,经现场清点称重:硫磺239斤、硝酸钾550斤、木炭38.8斤、爆炸嫌疑物(疑似黑火药)110斤、铁砂200斤、导火索等。经鉴定,该爆炸嫌疑物为黑火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5.国家民用爆破器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技术鉴定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非法制造、储存爆炸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储存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自宏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太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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