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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非法制造、买卖枪支案)_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一部刑诉〔2019〕50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31989********,汉族,高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住安化县**镇**村**村民组**号。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9年12月5日到当地公安机关投案,同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8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变更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23日由安化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11日,被告人张某甲在淘宝网的“**顺达”、“**旗舰店”等网店分别购买了南山射钉枪一支、瞄准器、瞄准器卡扣等物品,并非法改装为枪支,用于打猎活动。案发后,警方从张某甲朋友张某乙处查扣张某甲放置在该处的改装枪一支,射钉弹60发,钢珠1袋130粒。经洛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改装枪支认定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甲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曾某某、林某某证言;

4、洛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非法购买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投案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张某甲提起公诉,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若符合缓刑条件可适用缓刑,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晓燕

高  寒

2019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湖南省安化县**镇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涉案枪支一把、射钉弹一盒60发、钢珠一袋130粒。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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