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青检刑诉〔2021〕4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84********,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湖南省双峰县**街道**街**号,暂住广东省佛山市万科城市**座**栋**号。2020年9月26日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1年1月8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起,被告人张某甲以关键字“52277038”在简书网上发布赌博引流贴文65条,在百度、360搜索引擎上发布赌博引流贴文68条,共计发布赌博引流贴文133条。
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张某甲供述、证人张某乙、李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张某甲通过在信息网络上发帖的方式为境外赌博网站引流的事实。
鉴定聘请书、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涉案帖文的情况。
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搜查了被告人张某甲在广东省佛山市万科城市**座**栋**号的住处,扣押了涉案手机、笔记本电脑等物。
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张某甲被抓获到案的情况。
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张某甲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利用信息网络发布赌博网站违法犯罪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韧思
检察官金志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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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青浦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司法鉴定意见四册(随张文斌等3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一份
6.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
第六十七条……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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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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