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三部刑诉〔2019〕890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52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4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8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4日7时许,被告人张某甲无故将被害人傅某某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号家中窗户砸碎进入屋内,又将门锁破坏,后被群众发现并报警。被告人张某甲于当日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10接警记录、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等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未经他人同意,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蕾蕾
助理检察员: 杜兴府
2019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量刑建议书、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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