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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非法侵入住宅)_呼和浩特市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呼和浩特市赛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呼赛检一部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05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呼和浩特市赛某某******号。2020年5月8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某某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0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因感情纠纷伙同张某乙(另案处理)强行闯入被害人云某某位于呼和浩特市赛某某**村租住的房屋内,被告人张某甲用提前准备好的扫帚殴打了被害人云某某的头部,用脚踢踹了被害人云某某的肩膀。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云某某头部损伤符合两院三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1.5c条之规定,构成轻微伤。

2020 年5月7日,被告人张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抓获经过、病情证明书、租房合同协议书、电话查询记录单、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伙同他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一款、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赛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晓晨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三看守所。

2.证据目录一份,侦查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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