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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非法侵入住宅)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642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11982********,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汨罗市**镇**村**。曾因殴打他人于2012年6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侵入住宅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前往宝安区石岩街道方正科技园寻找出租房,当走至方正科技园**栋**楼时发现**房房门未上锁,房内无人,张某甲悄悄进入**房察看,在房间的衣帽间看到女性的内衣、睡衣等衣物,之后便离开**房。当晚2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再次来到方正科技园**栋**房,见房门仍未上锁,便进入**房,将房门反锁,之后打开房间灯光,脱掉自己身上所穿衣服,穿上房间内女性衣物(5件文胸、4条内裤、2条长裤、1条裙子、3件睡衣)并开始自慰,射精后用纸巾擦拭并在卫生间冲掉。此时被害人王某某回到**房发觉异常并敲门,被告人张某甲便从**房阳台爬到**房阳台企图逃跑,逃至3楼楼梯口时被王某某夫妇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物品5件文胸、4条内裤、2条长裤、1条裙子、3件睡衣;2.书证:到案经过,被告人张某甲的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笔录、清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饶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黄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并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强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本院讯问笔录复印件1份。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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