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8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平和县**乡**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平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平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21时许,因被告人张某甲多次向同村村民曾某某的手机微信发起视频通话邀请,引起张某乙与曾某某夫妻争吵,后张某甲以张某乙诅咒他被车撞死为由,未经允许先后三次分别空手、持“工”字形铁管、持锯子强行进入平和县**乡**村*****号的张某乙家中,不顾他人阻拦要殴打张某乙。期间,被告人张某甲推打张某乙,砸坏张某乙家铁门锁头、砸破铝合金侧门,持锯子要追打张某乙时割伤参与劝阻的曾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作案工具“工”字形铁管、木工锯等物证;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调解赔偿材料;3.被害人张某乙、曾某某的陈述;4.证人张某丙等4人的证言;5.平和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等笔录;6.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7.调取的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调解协议并履行,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六个月拘役,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静芬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件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第二百二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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