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曾都检一部刑诉〔2020〕27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11981********,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住**巷**号**栋**单元**楼。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7月3日被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被告人张某甲与包某某在恋爱期间,共同出资购买了位于曾都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的房产,房产登记在包某某名下,2018年装修后二人入住。2019年7月,张某甲与包某某分手,双方约定由包某某支付6万元给张某甲,房子归包某某所有。2019年7月26日,包某某支付了6万元给张某甲。2020年6月,包某某将房子卖给邹某某,后邹某某入住此房。2020年7月2日凌晨2时许,张某甲通过网上购买的滑降设备从4号楼楼顶滑降到17楼翻窗进入1703室,用脚踢开主卧室的门,见不是包某某在此居住,遂告诉房主邹某某他是来找东西的,并且威胁其尽早搬离此处,随后离开房屋来到楼顶,将其用于滑降的工具收好后离开小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张某甲的人员基本信息材料、包某某提供的承诺协议、字据复印件、短信记录、**业主群聊天记录、邹某某提供的照片3张、说明、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定金收据、首付款收据复印件、抓获经过、谅解说明书等书证;2.证人包某某、张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邹某某的陈述;4.视频光盘一张;5.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未经住宅主人同意,强行闯入他人住宅,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华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羁押于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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