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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非法侵入住宅案)_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一部刑诉〔2020〕46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1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街,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1月7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扶沟县公安局城关镇西关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1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因和其父亲生气,酒后到其父亲租出去的房子(孙某某租住)门口,把房屋门跺开,将孙某某屋中客厅的桌子、鞋架、电视柜、饭桌、茶壶等物品推倒在地,并将窗户玻璃、液晶电视机砸坏,经鉴定损坏的窗户玻璃、液晶电视机价值为1044.38元。案发后双方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相关书证;

2、​ 证人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无前科且犯罪后足额赔偿并得到谅解,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 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扶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贾素锦

检察官助理:王水明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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