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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非法侵入住宅案)_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43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301969********,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东明县**乡**庄**村**村,住东明县**乡**庄**村**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2月15日被东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于2020年8月20日17时许,因其父亲张某乙与邻居张某丁、张某丙发生争执,到东明县**乡**庄**村**村,进入张某丙家中,与张某丙对骂并殴打张某丙,致张某丙轻微伤,严重影响了张某丙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东明县公安局所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3.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4.证人张某乙、刘某某等人证言;5.被害人张某丙、樊某某陈述;6.被告人张某甲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未经许可进入他人住宅实施违法行为,扰乱他人生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耿剑峰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东明县**乡**庄**村**村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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