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团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81976********,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现住湖北省**县**镇**路**号。因犯绑架罪,于2009年7月22日被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经减刑,2015年10月7日刑罚执行完毕。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阳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经黄冈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黄冈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黄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向黄冈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黄冈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16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姜某某(已判决)为催讨高利贷,指使张某乙(已判决)对债务人张某丙施压逼债,张某乙遂找人住进了张某丙家中。几天之后,张某乙觉得**本地人住在张家没有效果,为加大讨债力度,想另外找一伙外地人住在张家。于是张某乙便找到被告人张某甲,要求张某甲找几个阳新人来**,继续住在张某丙家中要债。张某甲便安排王某某(已判决)找到李某某、肖某某和成某某(上述三人已判决或另案处理),并伙同王某某用车把李某某、肖某某和成某某从阳新县城接到富池并送到**,交给张某乙,要求三人听从张某乙安排。张某乙随后安排三人住进位于**市**小区张某丙家中逼债,前后持续十余天,致使张家人白天不敢住在家中,晚上没处住才回家,影响了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宁。期间,被告人张某甲两次伙同王某某到**看望李某某、肖某某和成某某并与他们一起KTV娱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假释证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丁、桂某甲、桂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丙的陈述;4.同案犯王某某、肖某某、成某某、李某某、张某乙、姜某某等人的供述;5.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为帮人催讨债务,邀约多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陶小曙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黄冈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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