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71********,汉族,高中文化,安徽省临泉县人,临泉县**保险公司负责人,住临泉县**镇**南路**号**户附**户。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前后,张某乙与他人在临泉县**街道办合作开发了“**豪景”小区,被告人张某甲从张某乙处购买了一处房屋,后因该房屋未能交付,双方产生经济纠纷,张某甲多次向张某乙索要购房款未果。
2014年6月份,张某甲带着姐姐张某丙(另案处理)、母亲陈某某(2015年5月1日死亡)到“**豪景”小区张某乙家,向张某乙索要购房款。因张某乙无力还款,张某甲便安排张某丙、陈某某居住在张某乙家中,并声称“什么时间还钱,什么时间走”。张某丙、陈某某在张某乙家中居住近一周,期间,张某乙及其家人多次要求张某甲等人离开,张某甲等人拒不退出,张某乙及其家人被迫外出居住在宾馆。后张某乙报警,民警将张某甲等人劝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
2.证人刘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乙、夏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忠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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