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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非法买卖枪支案)_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71968********,苗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现住址同上。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清镇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州省清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4月份,被告人张某甲在贵州省威宁县哲觉镇论河村中寨组自己家附近,以人民币180元的价格私自向一陌生男子购买射钉枪一把,后其私自从旧摩托车上拆下钢珠弹,并让其子张某乙在网上购买射钉弹,用于打鸟。经鉴定,张某甲购买的系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射钉枪一支;2.书证: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张某乙等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痕迹检验鉴定书;6.勘验、检查等笔录:扣押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非法买卖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崔磊 

助理检察官 谢卓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38608****

2.随案移送公安侦查卷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射钉枪一支(暂存于清镇市公安局)。

3.证人名单见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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